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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3/23 16:58:11 浏览次数:13876 来源:


 

 

 

 

 

 

浦政综〔201252

 

 

 


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浦城县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浦城县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11年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浦城县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限价商品房销售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房,指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主要面向城区市政建设、土地收储和旧屋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户以及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县住建部门作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价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县发改、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物价、公安、工商、金融、税务、监察、统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限价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控制性建设成本、土地成本及房地产市场状况,并合理考虑税费和地价变动因素后综合确定,在土地出让前应予以明确。限价商品房的实际销售均价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时确定的销售均价。

第五条  对县政府确定为重点工程,并确定需要对接限价商品房的市政建设、土地收储和旧屋区改造拆迁项目申请限价商品房安置被拆迁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拆迁项目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依据拆迁摸底数据和产权审查结果,向县住建部门提出对接安置限价商品房的申请,填报《限价商品房对接拆迁项目申请审批表》,明确拆迁地块的规划用途、拆迁面积、户数以及需要对接的限价商品房地点、套数、户型等。

(二)县住建部门按规定审核拆迁项目需要安置的限价商品房套数、户型后,提出具体对接的限价商品房项目及供应方式等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三)县住建部门根据县政府的批准意见,牵头组织限价商品房建设单位和拆迁人签订房源订购意向协议,安排房源供应。用于拆迁安置的限价商品房房源原则上应按幢或按梯位集中统一供应。

(四)经批准对接限价商品房安置的拆迁地块,拆迁人方可组织动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限价商品房的,拆迁人应按月填写《拆迁项目安置限价商品房情况汇总表》,并随附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向县住建局报备,由县住建部门统一跟踪落实全县限价商品房房源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进行调剂。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允许购买不超过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全额的限价商品房一套。

(五)限价商品房具备预(销)售条件后,限价商品房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拆迁人,由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会同限价商品房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选房,签订购房合同。

(六)限价商品房由拆迁人统一购买,并全额缴交购房款,购房款的支付方式由拆迁人与限价商品房建设单位在房源订购协议中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户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结算购房差价。由政府直接指定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限价商品房项目,其购房款应按资金统一管理的原则,直接进入财政指定的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七)拆迁补偿安置结束后,拆迁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县住建部门申报限价商品房使用情况,经县住建部门审核后,对剩余的限价商品房由县住建部门负责收回,统筹对接其他拆迁项目使用。

第六条  被拆迁户应根据被拆迁房屋原房建筑面积和异地增加幅度面积,按照浦城县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的“就近上靠”原则,选择相应套型面积的限价商品房安置。被拆迁房屋原房建筑面积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之和超过90平方米的,可以分户型安置限价商品房,但分户型安置限价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在原有建筑面积与异地安置应增加建筑面积之和的基础上不得超过15平方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限价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实际测量面积进行最后资金结算,若因设计、结构及户型调剂原因实际安置面积与拆迁安置协议面积出现误差,该部分误差面积的计价若拆迁安置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该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销售均价加调节系数后计算。

第七条  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商品房须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销售,开发单位不得擅自销售。

第八条  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商品房,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名成年人取得本县城镇居民(南浦与河滨两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及莲塘莲花社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5年);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3年以上(不含3年);

2、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县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的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第九条  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优秀人才,优秀人才的界定由县人事部门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住房困难的可不受第八条限制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公开销售的限价商品房(引进人才不受此限):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县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含自建房);

(三)有购买房子,但未至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办理过户的;

(四)有违章搭盖、乱滥建行为的;

(五)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六)申请人与配偶离异,住房归属原配偶所有,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七)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第十一条  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商品房户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内。限价商品房在面向社会公开销售前须取得预售许可证,具体房源组织、销售方案由县住建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公开销售限价商品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公布楼盘信息

由县住建部门通过有线电视、县房管所网站等媒体公布公开销售限价商品房的相关信息。

2、申请审核

(一)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持申请表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二)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15天,待签署初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县住建部门。

(三)县住建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部门。

(四)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15日内,参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会同相关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住房保障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核申请家庭情况,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接受或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商品房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房顺序

公开摇号工作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开发单位配合实施。各有关开发单位应拟定公开摇号工作方案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现场摇号工作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实施。经公证部门确认的摇号结果,由住房保障部门在有线电视、县房管所网站公布。

申请人对县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住建主管部门申诉。

4、选房和销售

开发单位根据公证部门确认的摇号结果,拟定本项目选房、销售工作组织方案和销售合同的详细条款并向县住建部门报备。选、售房时间、地点以及签订购房合同等有关事项由开发单位负责通知购房人。

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参与选房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购买。申请人选房后放弃购房的,取消其本次购房资格,今后如需购房应重新提出申请。符合限价商品房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

申请人在办理限价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应提交县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的《限价商品房申请审批表》。  

第十三条  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商品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5年期满后上市交易转让的,应当按照交易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与限价商品房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50%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产权登记部门应当在限价商品房产权登记簿及产权证中注记上述限制性内容。属于被拆迁户安置限价商品房的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四条  个人购买的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商品房限于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一年内入住,原享受的保障房,入住15日内按程序退出。县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核对购房人缴交水电费、物业费等情况以及入户调查等方式,审查购房人入住情况并签署意见。办理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商品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合同及入住情况。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或将已购限价商品房出租、出借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收回已售的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商品房销售合同应按上述规定明确相关条款。

限价商品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规定标准缴纳。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永久性取消其购买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的资格;已购限价商品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注销购房合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房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等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限价房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四套班子领导。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13印发

     (共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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