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 |
法定税率 |
优惠规定 |
申办程序 |
营业税 |
5% |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
个人所得税 |
20% |
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l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
①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②个人出售现住房后l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④ 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⑤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
土地增值税 |
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分别是30%、40%、50%、60%。 |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前提供转让合同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手续。 |
印花税 |
所载金额的0.05% |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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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
3% |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
纳税人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前提供转让合同、首次购房证明(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